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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既有蒙主賜福,也是一男一女甘心情願,一生相伴的結合。

婚姻既有蒙主賜福,也是一男一女甘心情願,一生相伴的結合。 (圖片來源/snapwiresnaps)

簡論各教會對婚姻觀之共通點,為幾乎一致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神所設立並賜福的事。」使夫妻「二人成為一體」,得以生兒育女,亦幾乎一致反對婚外性行為與非婚生育;對於離婚,亦認為是極力避免的壞事。

在阿倫.韋史頓(Alan F. H. Wisdom)著,2015年由香港性文化學會出版的〈婚姻值得維護嗎?(Is Marriage Worth Defending?)〉一書中,列出美國甚至全球的大型宗派,有關婚姻的定義與立場。

對於婚姻,有些教會視為「聖禮」,另有一些則視為「制度」;而不同的教會,對於離婚、再婚的鬆緊程度亦不一。

天主教

作為全球最大的教會,以下引用<天主教教理>(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幾點作對於婚姻的說明:

婚姻在不同文化、社會結構、心靈態度幾個層面上經歷變化,但這絕不是純粹的人間制度。而這制度於公共權威確認前早已存在,這個權威亦必須承認。教理亦把受洗者的婚姻提升至「聖禮」的尊榮地位。

教理既指「性」是「為夫妻之愛而設」,亦嚴正指出若從繁衍後代與夫婦聯結的目的從此抽出,當成一個獨立目的,對於道德上是錯亂的。

對於同性性行為,在聖經而言是嚴重墮落行為,因其既違反自然律,也失掉創造生命的恩賜。

教理同樣反對同居。在沒有「委身」作前題下,歐洲所稱的「自由結合」中的「結合」,會帶來了自身與雙方,還有前景的信任問題。

而分居與離婚方面,教理有限度容許於「某些情況」、「夫妻在維繫婚姻結連的形勢」下,可以作出分居;其對於離婚的立場則較強硬,認為既是嚴重違反自然律的罪行,也損害了婚姻聖禮作記認的救恩之約。

另外教理指出再婚者,雖仍有世間法律地位,但再婚一方將陷入公開而永久的姦情裡。

東正教

作為全球第二大的普世基督教群體,在2003年的美國正教主教常務大會(Standing Conference of Orthodox Bishops in the Americans)有一宣言:

東正教基督教會堅定根據聖經、二千年教會傳統、法規而來的婚姻與性教訓,認明婚姻乃是一男一女的結合,真正的婚姻是蒙神賜福,以之為教會聖禮的。聖誕與聖經與聖教會傳統絕不祝福也不贊同同性結合。

而早於1992年,在〈婚姻、家庭、性慾與神聖生命〉一文指出,傳宗接代並非婚姻唯一目的,但完全沒有生育渴望的婚姻,不求神賜下兒女去撫養,實在有違「愛的聖禮」之本意。

對於離婚及再婚,在名存實亡婚姻裡,出於對信徒靈命的福祉,「離婚是有理由的,其中一方或雙方都有權再婚。」

福音派基督徒

福音派並非一個教會,而是數個教派群體發起的運動,以下為不同的福音派群體所發的聲明重點:

全國福音派聯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vangelicals, NAE),對於同性戀問題,先後於1985年及2004年發表聲明:該會以創世記2:24及以弗所書5:22至33節說明「性關係絕對限於男女之間,並以此確立為婚姻制度」;在新約,夫妻合一也象徵基督與教會的關係。聲明中亦指「聖經清楚斥責同性性行為為『偏離創造主為人類性生活所定的規章』」。

在2003年,美南浸信會年會亦對同性婚姻發出警告性的聲明。〈在同性婚姻〉指出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向社會表示已經完全認可同性戀的生活方式。聖經稱這種生活為「犯罪行為」,此行為危害當事人,也危及整個社會。

神召會亦發出〈離婚與再婚〉立場書,根據利未記18:22、20:13;羅馬書1:26至27節;林前6:9;提前1:9至11節等經文,說明男女同性戀都是被定罪,亦指聖經從沒有同性關係為「婚姻」的先例。

此外立場書對於離婚與再婚,前者表明「是神所恨惡的」;不過神召會卻容許再婚,除非在「配偶有不敬虔行為」之下,另一方的受害者可再婚。

路德會密蘇里議會(Lutheran Church-Missouri Synod, LCMS)先於1981年發表〈從神學角度看人類性行為〉一文中,除定義婚姻為「一男一女甘心情願一生相伴的結合」,亦列出婚姻的三大目的:夫妻相愛(創2:18)、生兒育女(創1:28)、使罪惡慾念得著部份治療。而且更說明「聖經禁止一切婚外性交,教會也當嚴斥此罪行」。

2006年亦表示反對同性結合,聖經指這樣的結合是罪,並指出同性婚姻立法所帶來後果:削弱婚姻制度、純粹基於性向或性行為即可獲得「權利」、不利兒童的領養及成長環境等。

美籍非裔人士教會

神在基督教會(Church of God in Christ, COGIC)為美國第三大新教教會,在2004年4月發表聲明,說「同性結合在生理上不可能在此事上遵從神的命令(生兒育女)」。

另外,聲明更道出兩點對同性婚姻與同性性行為的堅定反對立場:「我們相信同性的結合是罪惡、是直接干犯神的律法,因為這樣的結合扭曲了身體天然的用途與目的。」「斷不容許我們的教牧人員主持同性婚姻婚禮,也決不承認這一類結合的合法性。」

同樣,名列美國第四大新教宗派的美國浸信會(National Baptist Convention USA Inc.)被支持同性戀運動者形容為「傳統上,該宗派認為同性戀是罪,又禁止其教牧主持同性委身結合的儀式。」

還有非洲循道聖公會(African Methodist Episcopal Church, AME)亦於2004年7月被人權運動報導轉載相關消息:AME全國大會代表投票禁止教牧主持同性婚禮或民事結合禮,結果全票通過,完全不用討論。

(圖片來源/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

新教教會對有關婚姻的見解與處理方式

美國循道衛理聯合教會(United Methodist Church)為該國第二大新教宗派,其「社會原則」支持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結合的法律,且「終身、堅貞的婚姻是上帝的心意」。在已深思熟慮,認真輔導也沒有出路的前提下,社會原則形容離婚是「叫人遺憾的選擇」。

另外,該會堅持「唯獨有了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盟才可以有性關係。」且「絕不接受同性戀行為,也認為同性戀與基督教訓並不相配」,該會牧者既不會主持同性婚禮,所屬堂會也不作此用。

值得注意的是,先是名列第五大新教宗派的美國福音路德會(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in America, ELCA),在2009年8月全體大會通過對人類性問題的新聲明。其中,將性行為從婚姻移往「社會信任」觀念,注重「令人滿足」、「包容豁達」、「有益社會」等字眼;聲明中列明不接受「非一與一的結合、淫亂的、草率的性行為」,但對於婚外性行為卻沒表達清楚的立場。

有關同性戀方面,大會保証「會內兼收並蓄,接受不同理解與做法」。並在該年大會議決了「容許各堂會可以認可,支持及承擔那些公開負責、終身及單一伴侶的同性戀關係。」

而美國長老會(Presbyterian Church USA, PCUSA)的〈西敏斯特信條 (Westminster Confession)〉解釋「婚姻的設計旨在叫夫妻相輔相成,讓其道德與屬靈品格受到保障和鞏固,並且繼續長大成熟;又叫人生兒育女,以主的教訓和警誡養育他們。」

對於分居與離婚,表明條件在於「只是怙惡不悛,徹底背信棄義的情況下,方可考慮」;而再婚方面,信條說明「可以接受」並「符合基督教贖福音」,並列出在「當事人知錯能改,充分悔罪,意志堅定努力建立基督教婚姻」條件下可進行。

另一方面,長老會常設司法委員會在2000年以「不將該禮儀與基督教婚禮混為一談」,與不表示「認同同性性交的行為」兩項條件下,批准教牧為同性伴侶行祝福禮。到2015年3月17日,美國長老會通過修改〈教會法規〉,將婚姻的定義從「一男一女」,修改為「兩個人,傳統上是一男一女」。

此舉令紐約一間堂會,在隨後的星期日宣佈申請離開母會。同月月底,全國美籍非裔教會聯盟 (National Black Church Initiative, NBCI)提出與該會斷絕關係,並勸喻「悔改而恢復關係」。

美國聖公會(Episcopal Church)的〈公禱書〉其中一段提及:婚姻的結連與盟約是神創世時所定的,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以祂的同在和在加利利迦拿婚禮的第一個神蹟來為婚姻生活增光。只是2003年聖公會大會接納「地方信眾探索與實驗為同性結合而制訂的禮儀,仍合乎聖公會共同生活的規範。」

聯合基督教會 (United Church of Christ)在2005年召開的總議會上成為首個,也是目前唯一贊同同性婚姻的大宗派。其聲明如下:「確認一切的配偶,不論同性異性,均享同等婚姻權利,並宣告政府不應干預任何性別的人選擇結婚的權利;他們所有的權利、義務、承諾當與所有合法婚姻完全沒有分別。」

總結

無可置疑,不論任何宗派,對於婚姻,既認定是神的賜福,是對彼此一生相伴的誓盟;既堅持不容許婚前與婚外性行為,亦對婚姻有多重目的有共識;對於離婚,雙方共同尋求到出路前,教會亦不願意輕易打破雙方當初婚盟的決定。但面對同性關係甚至婚姻,部份教會為了迎合社會,開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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