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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

分享我對「找徵信社」個人看法後,接到不少人的私訊,我想在這裡把「找徵信社抓姦」可能會遇到法律爭議跟大家分享...

跟幾位我曾經陪伴走過婚姻困難的姊妹相聚,這幾位是在徵信社認識的姊妹,有的後來離婚了,也有部分沒有離婚,並且現在更相愛。

 

一位後來離婚的姊妹,她說「如果再來一次,我壓根不會花錢抓姦,因為沒抓到,我會覺得浪費錢,並且那時,沒有抓到我就不斷加錢希望升級,等到花了好多錢(比請律師多好幾十倍)抓到姦,打開門那瞬間,到現在我還忘不了這畫面,我除了賞了他們倆巴掌外,我簡直是花錢拿別人過錯在逞罰自己。」

 

也有一位後來沒有離婚的姊妹,她也說:「其實當時我一直想要知道到底有沒有,還有到底她是誰?我就找了連結,記得在過程中,我好矛盾,沒跟到,我覺得花了錢沒用,但當那晚他們打給我說,要我預備好有行動,我心好忐忑,等事情真的發生,當我看到那狼狽的畫面,到現在我閉上眼睛就浮現畫面,雖然現在我跟老公決定重新開始,但這影像卻成為一種烙印,一種讓我無法百分百信任他的疤痕。」

 

當這位姊妹說完後,當然有人不以為然的說:「是因為他做了那些事,所以才無法讓我們信任,跟抓不抓沒影響」,但這位姊妹淡淡的說:「因為我還愛他,我要挽回婚姻,這就有影響,並且是很大的影響。」

 

也有一位妹妹說:「律師,你當時跟我說的話,我那時真的聽不進去,執意要去找,但後來證明你講的是對的,如果再來一次,即使未來我仍舊可能選擇離婚,但我會花時間訓練自己成為一個可以好好溝通的人,好好跟他溝通這些點,不要到現在,我一想到這些畫面,我心裡仍有過不去的點,因為這一切在我裡面仍舊沒有過。」

 

當我們聚會結束,其中一位告訴我:「孟玲姊,我要跟你說對不起,因為當時我在鬼打牆的時候,我期待是你要當我婚姻的速成救主,所以對你給我那些不能速成解決問題的方式,或者我覺得會委屈的方式,我都拒絕,甚至對你發脾氣,但謝謝你的堅持,即或我曾經跟你抱怨,我付了律師費用怎麼沒辦法速成得到自己想要的,反而得到的是這樣的建議,你仍舊堅持,在我看到你的堅持,我放棄自己的堅持依從你的建議後,我才看到出路,也才能有現在的光景,謝謝你的勇敢堅持。」

 

我可能是碩果僅存,完全不與民間某種機構連結的家事律師,我想這是我的堅持,即或有當事人因此找其他律師,但我不會後悔,因為我不只要當一個勝訴的家事律師,我更要當一個不要為了勝訴,而讓彼此關係更撕裂的律師,因為抓姦是無法解決婚姻問題,反而可能會衍生出其他問題。

 

在案件結束,個案卻因著這些證據或歷程,生命有更多拉扯,離婚不應該成為生命的長期災難,這是我的堅持,未來仍舊如此,我不會後悔。

 

親愛的,謝謝你們的回饋,不管最後婚姻是分還是合,看著你們越來越好,我知道我的堅持是、對的。以前我只在意幫個案打完官司,但我發現訴訟結束,有時因為沒有出路,反而更糟,基本上離婚訴訟程序有點類似癌症截肢的概念,只是暫時止住癌症蔓延,不能讓身體健康,有時甚至因程序傷害了生命其他部分。

 

婚姻或生命要能找到出路,往往不見得是法律能給的,但因著信仰,我看到出路在哪裡。

 

親愛的,或許現在你感覺生命或關係沒有了路,如果你願意,在這生命的角落遇見了創造關係的主,讓祂幫你醫治和修復,讓你枯萎的生命開出最美麗的花。

 

分享我對「找徵信社」個人看法後,接到不少人的私訊,我想在這裡把「找徵信社抓姦」可能會遇到法律爭議跟大家分享,這仍舊只是我個人的淺見,如果大家評估過後覺得仍舊要找,我也祝福大家一切順利。

 

首先「抓姦」的定義是什麼?

 

1、抓姦顧名思義:「抓到通姦的證據。何謂通姦,就是與有配偶之人發生姦淫的行為。」

 

抓姦是蒐證的問題,也就是要能蒐集到讓法官堅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的證據,包含人證和物證。

 

徵信社通常以哪些方式蒐證?有無觸犯法律的風險?

 

實務上徵信社所謂的「抓姦流程」,通常包含了「跟監偵察」、「捉姦在床」直達現場及後續處理等,至於在跟監偵查方面,業界時常聽聞的有以側拍或側錄的方式,搜集出軌者偷情的証據,至於如何側拍和側錄,有人跟蹤拍攝,也有可能潛入屋內設置,或在車上裝設機器等。

 

至於這些蒐證是否合法,在司法實務上時常被討論,但實務上時常被出軌者反提出刑事告訴的態樣大致有如下:

 

A、拆閱信箋或資料或察看個人網路資料,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妨害秘密罪。

 

B、側錄部分,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一之妨害秘密罪。

 

C、跟蹤部分,有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D、潛入他人住宅部分,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

 

3、由於現今實務上越來越多委請徵信社之後反而被出軌的一方提出刑事告訴的案件,建議親愛的你,一定要多三思

 

(文章授權/吳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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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孟玲

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自民國八十三年起作為執業律師迄今。曾任臺北市中正區、大安區、北投區、萬華區之法律服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新北市家暴中心之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教育部性平委員、臺北市教育局性平委員、小聯會性平總召;臺北律師公會第二十七屆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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